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刑法學: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的認識錯誤。這屬于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殊問題,主要是解決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手工藝南和事實情況發(fā)生誤解時的刑事責任。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以分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兩大類。
(一)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所謂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體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某種行為在刑法上并不認為是犯罪,而行為人由于誤解法律而認為是犯罪。
2、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
3、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性質和刑罰輕重上有不正確的認識。
(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所謂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時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行為人對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事實的認識,是罪過的重要內容。具體說,這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人對目標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質和種類的認識錯誤。這方面的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認識,例如,誤人為獸加以殺傷的,根據(jù)實際情況應當構成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認識有錯誤,但是對犯罪客體認識沒有錯誤,例如,誤甲為乙加以殺傷的,則對形式責任不發(fā)生任何影響;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客體的種類認識有錯誤,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
2、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選擇的犯罪手段的性質的認識錯誤。這種情況不影響罪過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結果沒有發(fā)生,行為人只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實際發(fā)展有錯誤認識,對行為人仍然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處理。
4、行為差誤問題。這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發(fā)生了并不是行為人所期望的結果,行為人一般仍要負未遂的刑事責任。嚴格地說,行為差誤不屬于認識上的錯誤,但由于它與認識上的錯誤在觀念上有許多相似之處,我們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