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內蒙古公務員面試真題解析(6月28日)
2015年6月28日上午內蒙古公務員面試真題
【第一題】一個大學生畢業(yè)問他的父親是選擇唱歌還是當老師,他父親說工作就像兩把椅子,如果想把椅子都坐就會摔在兩把椅子中間,請談談啟示?
參考答案:若干年前有位年輕人從師范學院畢業(yè)后問父親:我今后是當教師還是按志趣和特長爭取當歌唱家?其父說:我只能告訴你,應該選定一把椅子,如果想同時坐兩把椅子,你只會掉在兩把椅子中間的地上。年輕人最終選擇了唱歌,他就是世界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羅蒂。
貪婪者無成。當“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時,“選定一把椅子”格外重要。該割舍時毅然割舍,集中精力放大優(yōu)勢,方能把一件事做到極致。“想同時坐兩把椅子”,難免因左顧右盼和精力分散,使兩件事都干不好。故而古人云:道不欲雜,雜則多,多則擾,擾則憂,憂而不救。
一般來說,人總是喜歡得到,不喜歡失去。得到每每心情愉悅,失去則苦痛。于是,凡物來皆不拒,什么都要照單全收。應當說,只要合法合理合情,求多得也無可厚非。但若不知限制,則可能連原本能抓住的也抓不住?!斑x定一把椅子”,以免“掉在兩把椅子中間”,實際上也是學會限制自己,體現(xiàn)的是一種清醒和睿智。
有位大學教授,在就任該校黨委書記時說,任職期間不再申請和承擔重大重點科研項目,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這就是一種自我限制,為的是更好地履職盡責,守好權力邊界。如果既戀官位又戀學術地位,則不難想見,拿到科研項目和經費更容易,還可能以行政權力謀取學術利益。如此,不僅污染學術領域,還會毀了自己的形象和前程。
現(xiàn)在有些干部,“一朝權在手,便把私來謀”,官商勾肩搭背共謀不義之財,幾乎是春風得意即失蹄者的共同軌跡。政府創(chuàng)造環(huán)境,人民創(chuàng)造財富。為官掌權就得如老子所言:“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比绻种形罩鴻?,心里想著更高官位應等于更多財富,則不僅會壞了市場秩序和官場風氣,自己遲早也會權財兩空。
與其計較價錢,不如想想價值。人活在這個世界上,最最要緊的東西還是價值!價錢是量化貨幣,價值則更多是審美、志趣、信念、理想、品質。一流人物令人敬仰,就在于其精神境界超越價錢而升華到了價值層面。藝術家以傳播真善美為己任,科學家以追求真理為榮,人民公仆甘為人民作奉獻,都奉行的是“價值至上”。確然,以正確人生觀及價值觀為準繩,才能“定乎內外之分,辯乎榮辱之境”,不為“兩把椅子”所累,在選定的那把“椅子”上發(fā)光發(fā)熱。
習近平來到北京大學考察,告誡學生們稱,“作為大學生而言,踏入社會后最初的選擇非常重要。如果第一個扣子扣錯了,下面所有的扣子都扣不對”,并舉例說,當官就不要想發(fā)財、想發(fā)財就不要去做官。
所以,選擇要慎重、思慮要周全,想清楚基于未來、基于自身的發(fā)展,想清楚自身的需要,同時根據(jù)自身需要(比如:特長、興趣愛好、理想報負),結合家庭背景、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國家人民的需要,乃至于基于未來的規(guī)劃,作出前瞻性、預見性、長期性的選擇。
不管選擇何種職業(yè),應有職業(yè)操守、職業(yè)道德,在其位謀其政,要做官,就要本著為民服務、協(xié)調好公共資源為宗旨,要經商,就要本著帶動行業(yè)發(fā)展,理順商業(yè)模式為目標,做學術研究,就要遵守實事求是、科學嚴謹?shù)膽B(tài)度。不管選擇何種職業(yè),只要是正當?shù)穆殬I(yè),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所有有社會價值、社會理想的職業(yè),都是值得尊重,都是可以選擇,都是可以為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財富的。
【第二題】公檢法三方相互獨立,但是相互制約,檢察院在審判機關審完案件之后還要到法院進行監(jiān)督,談談你對監(jiān)督和制約的聯(lián)系?
參考答案: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刑事訴訟法也作出同樣的規(guī)定。這是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分工負責主要表現(xiàn)在:除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及當事人自訴案件外,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的偵查、預審、執(zhí)行逮捕、依法執(zhí)行判決;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刑事訴訟法對三機關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避免了互相推諉扯皮和爭奪管轄權的問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機關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機關時,都能依法順利接收并開始新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每一個機關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機關協(xié)助時,能依法在職權范圍內相互協(xié)助。(例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對罪犯執(zhí)行某些刑罰要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機關派警察維護秩序等等。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機關的工作看成一個整體,經過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擊刑事犯罪、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制約主要表現(xiàn)在:三機關在自已的工作中發(fā)現(xiàn)其它機關的工作中存在問題,可提出建議要求其糾正:通過下一階段的工作審查前一階段工作是否存在問題,并作出相應的處理。(具體表現(xiàn)在: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不予批準的,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以及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核。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在辦理案件中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有違法情況,即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以及要求上一級檢察機關復核。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審判,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法律作出有罪、無罪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通過抗訴引起再審。通過互相制約,可以糾正錯誤,避免冤假錯案,避免放縱罪犯。)
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三者密切相關。只有分工負責,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有互相制約才能保證辦案質量。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才能發(fā)揮三機關的整體功能,防止主觀片面和濫用權力,保證準確有效地適用法律,以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我們檢察機關和公安局、法院的配合應該說是酌有成效的,雙方都能開誠布公,亮明觀點,互相理解配合,互相監(jiān)督,依法辦案,沒有出現(xiàn)錯捕、錯判或引起上訪的案件,人民群眾是滿意的,對監(jiān)獄輕微刑事案件實行和解也得到了監(jiān)獄和當事人及家屬的一致好評,對維護監(jiān)獄的穩(wěn)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還存在遇到問題互相推委、互相責怪、互不買帳的問題;存在辦案質量問題;存在文書不規(guī)范等問題應引起注意。
三機關之間的訴訟監(jiān)督關系主要體現(xiàn)為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jiān)督,其內容主要包括立案監(jiān)督、偵查監(jiān)督、審判監(jiān)督和刑罰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在某種程度上說,檢察機關的訴訟監(jiān)督比訴訟制約更迫切。強調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jiān)督,尤其要加強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者的職能作用,憲法第129條和135條關于三機關關系的規(guī)定才能得以全面體現(xiàn)。但也要注意到,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權的行使一定要符合司法和訴訟規(guī)律,特別是要維護法院的審判獨立和司法權威。與此同時,也要充分完善法院和公安機關對檢察院的制約機制,從而使三機關權力的配置、運行更加科學、合理。
2015年6月28日下午內蒙古公務員面試真題
【第一題】現(xiàn)在我們開展黨員干部下基層深入群眾,和哨兵,清潔工等換崗位,你談談看法。
參考答案:開展黨員干部下基層深入群眾,和哨兵,清潔工等換崗位這樣的組織活動,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具體表現(xiàn),是群眾觀點與群眾工作的落實,是黨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實踐創(chuàng)造。真正深入群眾、深入基層、深入一線,在換崗中知民情、解民憂、謀發(fā)展、辦實事,在效果上解決困難保民生、化解矛盾促和諧、扎扎實實幫群眾。
這樣的做法進一步提高了黨員干部為民服務意識,有效拉近了干群溝通,換位體驗生活,讓黨員干部從中感悟責任,體會到“到基層一線與不到基層一線就是不一樣?!币愿眯牡臓顟B(tài)投入到基層工作為民服務的崗位中去。
黨員干部下基層,要真正了解他們的生活生產現(xiàn)狀、貧富狀況、所思所盼等,接好地氣、增足底氣,做到有的放矢,針對性地解決好群眾的困難和難題。同時,黨員干部要帶著調研課題接地氣,為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方針政策的制定提供強有力的論據(jù)。
這樣的換位實踐活動一定要常態(tài)化開展,推進急事、難事的解決。領導也能干群眾的活,這就讓群眾有了更深的親近感,做到了與群眾心連心。中央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就是要讓廣大黨員干部要接地氣,與人民群眾心連心,與人民群眾同坐一條板凳。
百姓無小事。老百姓反映的問題,哪怕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但由于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各級組織都要認真對待、當大事對待。通過換位實踐活動,讓我們的領導干部能切身體驗到群眾的疾苦和訴求。
有問題就立即解決,不能解決的要耐心地做好解釋,要確保“件件有回應、事事有答案”。察村情、聽民聲、解民困,與農民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交談交流交心,深入了解基層干部群眾的所思所想所盼,與干部群眾一道探討經濟薄弱地區(qū)加快發(fā)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新路子。在“四下基層”中了解真實情況、匯集民意民智、科學民主決策的結果。各級各部門通過“四下基層”(信訪接待下基層、現(xiàn)場辦公下基層、調查研究下基層、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下基層),摸實情、集民智、理思路、出良策,有力推動了科學發(fā)展、跨越發(fā)展。
黨員干部深入基層接地氣,是增強群眾觀念的重要途徑。群眾工作做得好不好,關鍵在基層,核心在接地氣。黨員干部深入基層接地氣,密切聯(lián)系群眾,不僅是思維方式、群眾工作方法,還是為民情懷、感情問題,更是政治立場、權利義務問題。所以,只有經?;?、常態(tài)化深入基層接地氣,進百家門、知百家情,黨員干部才能知道群眾要什么、想什么,才能更好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動植根于群眾,當群眾最真實的朋友,做到心中有群眾、腦中有群眾觀念,積極高搭民心天線,善解百家難事,始終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第二題】有位記者深入犯罪團伙當臥底,也進行了犯罪活動,有人說是英雄行為,有人說是犯罪行為,你怎么看。
參考答案:從揭發(fā)犯罪組織的違法犯罪的事實考慮,記者臥底的想法是好的,是可以諒解,但真的參與了犯罪活動的行為,性質就改變了,該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事實。
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看,這個行為對公安機關破案,對社會有一些好處的,然而,臥底記者的行為已涉嫌違法,記者自己都違法,就不能稱之為英雄。為了一個合法的目的,是否可以采用非法的手段?原則上是不允許的。其后果是容易造成不良示范效應。
“臥底采訪”與一般暗訪的重要區(qū)別,在于臥底需要參與和體驗。記者要打入對方,成為對方的一個成員,這就意味著有可能身不由己地參與和體驗對方的活動。但記者不是警察等執(zhí)法人員,不享有出于偵查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違法活動的行政司法特權。
我認為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有意義,記者不能做破壞秩序的事。但我們可以將記者的這種行為規(guī)范化,這樣的話,不僅能解決我們當今執(zhí)法部門力量單一的問題,還能讓更多的主體參與進來,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安定關。
第一,記者要樹立高度的倫理自覺意識,做長遠和廣泛的利益考量,不能為一時的得失所左右。記者是普通公民,違法犯罪沒有免責一說,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替代行為的合法性和結果的合法性。
第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強調以事實為依據(jù)(而非道徳或其他),以法律為準繩,只要記者有違法行為,就很難尋找到免除擔責的理由,最多只能從道德層面獲得寬恕或褒獎。所以要制定相應的規(guī)則,讓記者和其他主體參與進來的同時,要訓練和規(guī)范他們的行為,這樣處理起來這樣的事情的話,就顯得專業(yè)化,補充執(zhí)法主體單一的問題。